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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手册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12-28 】

国际教育学院联系方式

学院办公室:民大国际公寓二层202室 电话:68933306

学生事务办公室:民大国际公寓二层201室 电话:68933263, 68934344

教学管理办公室:民大国际公寓二层201室 电话:68933306,68933115

国际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西门留学生公寓楼一层电话:68933261

国际教育学院传真:86-10-68933459

国际教育学院电子邮箱:

1. chinese@muc.edu.cn

2. schlr@ muc.edu.cn

中央民族大学网址: http://www.muc.edu.cn

国际教育学院网址: http://cie.muc.edu.cn

费用

报名费:400元/人次(非学历生); 600元/人次(学历生)

教材费:600元/学年

保险费:800元/年,400元/半年。

学费:

长期汉语进修生:17600元/学年

本科生(普通进修生):20000元/学年

硕士研究生(高级进修生):22400元/学年

博士研究生:25600元/学年

住宿费:

住宿押金:1000元(办理入住手续时交纳)

房费:单人间80元/间、天

双人间55-70元/床、天

交费规定

1、留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学费。新生在报到注册时一次性付清一年的学费。从第二年起可选择按学年或学期付费。

2、留学生交纳学费注册后,若要求退学,请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按以下规定退还学费:

(1)开课之日前提出退费,退还100%。

(2)开课之日起两周内提出退费,退还80%。

(3)开课之日起四周内提出退费,退还50%。

(4)开课之日起四周后,非学校方面原因中途退学、转学者,所交纳的学费不予退还或结转。

3、根据学校财务规定,凡退费者,必须交回原始收据,否则不予办理退款手续。请保管好各种交费单据。

保险

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购买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来华人员综合保险。如果没有保险不能注册入学。

学习一个学期的同学,保险费是400元人民币,保险期限为半年;学习一年的同学,保险费是800元人民币,保险期限为一年。

详细保险条款请参考附件。

住宿

校内住宿

中央民族大学公寓位于民族大学校园西门外,西面和南面与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相邻,东侧为民族大学西路。公寓共有75个房间,可容纳留学生191人。所有房间均为公寓式套房,房间内包括:客厅(配有沙发、茶几等家具)、厨房(配有油烟机、电热水壶等设备)、卫生间(带淋浴设施)、空调、电视、洗衣机、床、书桌、衣柜、宽带上网。

均可申请居住公寓,报到注册时需一次性付清本学期房费并按照《住宿管理规定》办理入住及退房手续。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期结束后三天内搬出公寓。在学期间如有房间变更必须到管理办公室重新登记。

在公寓住宿的,要自己承担水、电费。在入住公寓时,工作人员会告知你水、电数,并在每月初收缴水、电费。

住在西门公寓的学生需到西门公寓一层接待室(电话:68933351)办理门卡。学生进入西门公寓需刷卡,要妥善保管门卡,如果丢失门卡,请速到西门公寓一层接待室挂失。

校外住宿

留学生可以到校外住宿,但需遵守以下相关规定。

一、如果你选择租住民房,必须在入住24小时之内和房东一起到房子所属的派出所进行登记。登记时你应该携带护照,请提醒房东携带他的户口本。登记后,你将得到派出所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这张登记表是你在中国合法居住的证明,一定要妥善保管。延长签证时,必须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交《临时住宿登记表》。签证延长后,应及时到辖地派出所延长《临时住宿登记表》。不办理登记手续或不及时延长《临时住宿登记表》将被视为非法居留,会被除以罚款,甚至驱逐出境。

二、从留学生公寓搬到校外住宿的同学,须持《临时住宿登记表》到公寓管理办公室办理退房手续。不能出示《临时住宿登记表》的,不予办理退房手续。

三、《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请自己妥善保存,避免丢失。

请注意

☆ 住在校外的同学。应该及时向学生事务办公室提交你的个人住址和联系电话。住址和电话变更时,及时告知学生事务办公室。这样学生事务办公室可以将重要通知及时发送给你,并在你的签证即将到期时给予及时提醒。

护照

你的护照是你在中国的有效身份证明,请妥善保管好你的护照。在华居留期间如不慎将护照遗失,应办理以下手续:

1. 向遗失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2. 向北京市公安局外管处报失、领取《护照报失证明》;

3. 到本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新护照;

4. 到学生事务办公室填写签证申请表;

5. 到公安局外管处办理有关签证手续。

签证与居留手续

首先要确认你的签证种类:

□如果你持有“X1”签证,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在入境后30天之内你必须申请居留许可,所以,持“X1”签证的同学入境后请立即与学生事务办公室联系,办理申请居留许可手续。

□如果你持有在境外中国使馆申请到的“X2”签证,请注意你的签证有效期。签证有效期为从你进入中国的那天开始加“入境后可停留的天数”(这个天数可能是30天、60天、90天、120天、150天或180天)。

□如果你持有在中国境内申请到的“X2”签证,请注意你的签证上“有效期至”后面标明的时间。这个时间就是你的签证有效期。请注意你的入境次数,零次入境表示你出境后无法返回中国。

□如果你持“L”签证,请立即与学生事务办公室联系,了解你的签证能否变更,签证种类不能变更的情况下,你必须尽快离境并申请新的签证返校学习。否则学校不予注册。

□如果你持“Z”签证,这种签证不能在华学习。请立即与学生事务办公室联系,你必须尽快离境,并申请新的签证返校学习。否则学校不予注册。

□如果你持有“居留许可”,请与为你申请该居留许可的大学联系并准备“转学同意函”或结业证书原件。材料不完整将不能延长居留许可。

签证或居留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1.到学生事务办公室提交护照和签证材料;

2. 3-7个工作日内到学生事务办公室领取签证申请表及其它签证材料(具体领取时间以学生事务办公室通知为准);

3.自己将签证申请表、护照等签证材料送交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4.在规定的领取日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交纳相应签证费、领取护照;

5.领取护照后24小时内到公寓前台或辖地派出所更新住宿登记表;

6.领取护照后72小时内到学校学生事务办公室登记新的签证信息。

各项签证和居留手续需提供的材料及收费标准

项目

需提供的材料

收费标准

持X1签证境外签证办理居留许可(新生)

1.照片 2.录取通知书 3.JW202/201表 4.健康证明 5.签证申请表

400元

居留许可延期(本校学生)

1. 照片2. 签证申请表

400元

居留许可延期(转学学生)

2. 照片2.. 转学证明或结业证原件3. 签证申请表

400元

持境外X2签证延期

1,照片 2. 录取通知书 3.JW202/201表 4. 签证申请表

入境1次160元

入境2次235元

持境内X2签证延期

1.照片 2. 学院出具的担保函3. 签证申请表

入境1次160元

入境2次235元

护照号变更

1.照片 2.新旧护照 3. 临时住宿登记表 4. 签证申请表

200元

护照号变更且延期

1.照片 2.新旧护照 3. 签证申请表

400元

缩短在华停留期限(缩短签证期限)

1.照片 2.缩停证明

160元

注:

1. 以上照片指一张白色背景小二寸照片;

签证有效期计算方法

签证有效期自入境之日起计算。请留意你的入境章日期。

请注意

☆ 居留许可或“X2”签证过期则被视为非法居留,轻者将被处以每日500元、总数最高5000元的罚款,重者甚至被要求限期离境。请认真检查你的居留许可和签证有效期,不了解自己签证有效期的同学请持护照到学生事务办公室咨询。

☆ 持X2签证的同学请留意签证的入境次数,零次表示如果出境后不办理再入境签证,将将无法返回中国。

☆ 办理各类签证和居留手续需要3--10天左右才能完成。请提前30天到学生事务办公室办理《签证申请表》,再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签证。

☆ 持有居留许可的外籍学生,在中国境内更换新护照后,需在10日内将居留许可迁移到新护照上,否则需到出入境管理处接受处罚;使馆出具照会证明外籍学生领取护照的时间未超过10日的,可免于处罚。

☆ 首次申请居留许可且未满18周岁的学生需提供监护人公证书(注:在提交监护人公证时,若监护人是中国公民需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若监护人是外国公民的,需提交其护照复印件和有效居留许可的复印件);

☆ 申请时距离18周岁在1个月以内,确实无法提供监护人公证书的,可以不提供公证书;

监护人为外交人员的,需同时提供外交人员放弃外交豁免权的承诺书并进行公证。

北京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处

地 址: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雍和宫地铁站向东500米)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早09:00至下午17:30(中午不休息)

电 话:64047799(总机)84015191、84015300

入学说明会

1、新生入学说明会,是学生事务办公室组织的为提供咨询、服务的重要会议,每位新生必须按时参加。

2、届时,将邀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警官来校介绍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学生事务办公室的老师介绍同学们在中国学习、生活的相关情况,解答同学们提出的问题,使同学们能够更好地在中国学习和生活。

体检

每学期开学初,我学院将统一组织留学生进行体检。具体日期见相关通知。做居留许可的同学需要到北京市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海淀分中心进行体检或体检确认。

其中包括:

持X签证的同学;

其他签证转居留许可的同学。

体检需要准备的材料:

1) 《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2) 护照复印件;

3) 3张2寸护照用照片;

4) 已在国内体检者提供全套体格检查原始报告;

5) 体格检查费为346元人民币,体检确认费为60元人民币;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早08:30-11:00

“北京市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海淀分中心”位置图

C4B32

电 话:010-82403684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德政路10号

乘车路线:乘坐城铁13号线在“西二旗站”下车,换乘333路公交车到“夏霖园站”下车,向西走150米有座灰楼,楼顶架有“中国检验检疫”标志牌,体检中心就在此楼的一层。

生活指南

校园一卡通

你在注册后将领取到“中央民族大学学生校园一卡通”,这是你在中央民族大学学习的“电子身份证”,一定要妥善保管。一卡通可以到学校伙食科充值后在餐厅和超市使用,也可以进入图书馆阅览图书。

学生餐厅

可以到第2、第3(清真)、第4、第5学生餐厅和风味餐厅就餐。

餐厅营业时间

1、学生餐厅:

早餐6:30-8:30(周一至周五);7:00-9:00(周六、周日);

午餐11:00-13:00;

晚餐:17:00-19:00。

2、风味餐厅:9:00—21:00

银行

中央民族大学校内和周边有多家银行可以办理人民币和外币(包括旅行支票等)的兑换及开设账户、存款、取款等业务。办理银行业务时需要出示护照。

校内: 中国农业银行,学生1号公寓一层东侧

中国邮政储蓄,学生2号公寓北侧

校外: 中国工商银行,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院国际大厦一层

中国建设银行,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院国际大厦一层

招商银行,北京理工科技大厦一层

电话

可到校内的中国移动营业厅和中国联通营业厅购买手机电话卡。

信件、包裹通信地址

样式:

中国 北京100081

中央民族大学

西门留学生公寓***房间

姓名***

或者

中国 北京100081

中央民族大学

国际教育学院**班

姓名***

就医

中央民族大学校医院:位于校内,学生食堂西侧。凭学生证就诊。

急诊专线:68932386

海淀医院:距离中央民族大学最近的综合医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9号

咨询电话:62583042、62583093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市西直门南大街11号

咨询电话:88326666

医疗保险理赔咨询电话:4008105119

在中国看病要先到医院的挂号处挂号,紧急的情况下可以挂“急诊”号。身体不舒服或者心情不好的同学请及时向同学、老师、宿舍的服务人员求助,大家都会热情帮助你。情况危急时候,请拨打120或999急救电话,救护车将到现场救助。祝所有的留学生同学身体健康!

中央民族大学校园地图

9326D

中国平安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来华人员综合保险保障计划简介

保险责任

投保条件

来华留学生、港澳台学生及华侨学生(华侨身份可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年龄在8周岁-69周岁可参加本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从本次保险生效日期到截止日期的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相对应责任下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可评定为较严重项目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意外身故、疾病身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可登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查看。

3、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20,000元为限。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即:如因磕伤、烧烫伤、崴脚、切菜不小心切着手、猫狗抓咬伤等等造成意外事故的;

报销公式:合理费用合计*100%=可报销金额(合理费用合计不含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及部分自费费用)。

4、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在门诊、急诊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就诊日费用限额为600元(即:若当日医疗费用超日限额的只能按600元计算,当日医疗费用未超600元限额的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在日限额的基础上累计超过650元免赔额以上的部分按照85%比例赔付,累计给付保险金额以20000元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门急诊医疗费用包括:普通门诊、急诊、门诊手术、急诊留观、急诊抢救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公立医院或卫生防疫部门提供证明的传染病因隔离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因与住院同一病因而产生的院前、院后的门诊费用等均归属于门急诊医疗责任范围内。

即:如因发烧、突然腹痛、晕倒、身体某处炎症等等在门诊或急诊进行治疗的;

报销公式:(每天在日限额600元以内的费用相加-650元)*85%=可报销费用(合理费用合计不含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及部分自费费用)。

释义:

日限额:为每日就诊的最高费用限额。

免赔额:本险种设置650元为免赔额(一个保险期间内累计扣一次650元),免赔额以下部分不予赔付。

5、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护工费(限额200元/天,最多累计60天)、建病历费、取暖费、空调费、床位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一个保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根据理赔规则向其给付保险金,每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相加达到400,000元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即:因受伤或生病后,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可申请网络医院住院垫付或自付后申请报销;

报销公式:合理住院费用*100%=可报销费用(合理费用合计不含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及部分自费费用)。

注:

1)以上所有医疗保险责任所涉及的医疗机构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的公立医院。但是,若被保险人在公立医院的外宾病区、VIP病区、包房、A等病房、单间、特诊特需病区、特诊特需病房和高干病房等同类病区或病房接受的治疗,则其所有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均不予报销。

2)以上所有医疗保险责任所涉及的医疗费用只限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项目内的费用,自费和部分自费项目本公司均不予报销。

3)首次投保或非续保的被保险人,自保险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等待期(观察期),如等待期内发生住院或疾病门诊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续保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4)以上所有医疗费用,若其它第三方支付了部分或全部费用,我司仅就剩余的、且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项目范围内的合理费用予以赔付;但保险责任中所涉及的床位费、护工费、门急诊日限额等限额部分同样受限,如第三方有赔付比例的受限部分按照受限金额为基础扣除已赔付金额,我司只赔付剩余金额,如无赔付比例,受限部分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 以受限金额为基础扣除此项目的标准金额,赔付剩余金额,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5)被保险人在本次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或慢性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一、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意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或受酒精影响,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以上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身故或造成伤残的;

(十三)提供虚假投保信息的,非留学生身份以留学生身份投保的;

(十四)被保险人在勤工助学期间发生的事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医疗保险责任(意外医疗、门急诊医疗、住院医疗)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或受酒精影响,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既往症(投保前已患疾病或已存在的症状,保险期间非连续的);

(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

(九)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治疗、人工受精、产前产后检查;节育(含绝育)、堕胎,及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一)被保险人因牙护理,如洗牙、牙移植、义齿、镶牙、烤瓷牙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口腔修复、口腔正畸、口腔保健及美容所发生的费用;(被保险人因龋齿、牙髓病、牙隐裂所引起的补牙、治牙神经、拔牙、阻生齿治疗以及牙周组织疾病,如牙周炎、牙龈炎、根周炎(洁牙治疗除外),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属于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

(十二)被保险人因矫形、矫正、整容或康复性治疗等所支出的费用;

(十三)被保险人如体检、疾病普查等项目;各种预防、保健性、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足部反射推拿疗法、健身按摩等项目;

(十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五)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发生及中国大陆境内私立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及药店、医疗器材公司所支出的费用;

(十六)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发生的意外事故及后续治疗;

(十七)被保险人支出的电话费、交通费、餐费等;

(十八)专业人员参与的高风险运动及高危竞技类活动,如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伞、滚轴轮滑、滑雪滑冰、蹦极、攀岩、摔跤、柔道、跆拳道、武术、空手道、击剑等高风险运动;

(十九)提供虚假投保信息的,非留学生身份以留学生身份投保的;

(二十)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试验性治疗,且以医学实验为目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十一)严格按照就诊医院的入院标准就医,未达到入院指标、但被保险人按自己意愿住院或挂床住院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十二)未提前拨打400电话报案或未审核通过的相关就诊费用;

(二十三)被保险人在勤工助学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

保险费:

保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元)

8岁—69岁

保险费

(元/人·半年)

保险费

(元/人·年)

身故+意外伤残

100000

400

800

意外医疗

20000

门、急诊疾病医疗

(日费用限额600元,免赔额65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85%比例赔付)

20000

住院医疗

400000

注:未尽事宜以《平安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平保养发[2009]105号)、《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平保养发[2020]413号)、《平安住院团体医疗保险》(平保养发[2020]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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